王華(化名)原任某大學副校長,因其碩士學位被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認定不真實而丟了工作,同時其取得的博士學位也被取消。事后他以學位中心侵犯了其姓名權、名譽權和榮譽權為由起訴至法院將作出認證報告的學位中心訴至法院。近日,北京一中院終審駁回了王華的全部訴訟請求。
2013年,44歲的王華于1997年在人民大學取得的經濟學碩士學位證書被認證為不真實。王華稱,其本人從未向學位中心申請過認證,也未提供過任何證書。該份認證不僅使其丟了工作,甚至博士學位也被撤銷了。故王華要求法院撤銷學位中心的認定,并判令學位中心賠償其精神損失1萬元。
學位中心不同意王華的訴訟請求,該中心表示其是經相關部門批準進行國內學位認證的合法機構,對于王華的學位證書進行的認證程序未違反法律規定,結論真實準確,未侵犯王華的任何合法權利。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王華獲得鄭州大學歷史學博士學位,自2006年1月至2013年6月期間就職于某大學,任副校長。2013年初,在一次領導干部學歷情況統計時,學校對王華的學歷產生了懷疑,故安排辦公室人員根據王華檔案中的有關資料于2013年5月20日向學位中心申請認證,認證中心的結論為“碩士學位證書不真實”。2013年6月25日,王華被免去副校長職務。2014年1月6日,王華被撤銷博士學位。
另外,根據學位中心申請,法院調取了部分資料,其中人民大學檔案館查詢的資料顯示:據查驗1997年碩士畢業研究生檔案,該館無王華相關碩士材料,根據當年畢業證書及學位證書發放表,并沒有王華所述“經濟思想史”專業,而且王華的學位證書序號也與當年的證書編號不符。
根據以上事實,一審法院認為,學位中心作出的涉訴認證不存在過錯,亦未造成王華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損害,駁回了王華的全部訴訟請求。
王華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訴。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認為,從姓名權、名譽權及榮譽權的構成要件上來看,本案中學位中心不存在侵犯王華姓名權、名譽權以及榮譽權的行為。
二審法院終審駁回了王華的上訴,維持了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