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碩士研究生招生單位:
根據《教育部關于印發〈2015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教學〔2014〕13號)和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管理服務工作培訓會議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今年碩士研究生招生錄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堅持“按需招生、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錄取、寧缺毋濫”的原則,切實提高研究生錄取選拔質量。
(二)充分發揮復試的選拔作用,根據不同類型研究生培養目標和學科特色,規范復試工作程序,完善復試辦法,提高復試質量,探索建立不拘一格選拔優秀拔尖人才的機制。
(三)嚴格執行招生政策,切實嚴明招生紀律,深入推進信息公開,不斷加強監督管理,確保研究生招生錄取工作科學公正、規范透明。
二、復試要求
(一)切實發揮復試作用
復試工作是保證生源質量的關鍵環節。各招生單位要高度重視復試工作,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精心組織,規范實施。
1.制定復試方案。要按照教育部和省招辦文件要求,根據本單位辦學特色、專業要求、生源特點,制定科學、規范、公正的復試方案和具體實施細則,提前公布并嚴格執行,使復試工作有章可循,程序嚴謹,操作規范。
2.強化復試考核。優化復試內容、改進評價方法,堅持能力與知識考核并重,著力加強對考生創新能力和專業素養的考查;注重考生一貫表現,既重視初試成績,也重視既往學業表現和潛在能力素質;要充分發揮和規范導師群體在復試選拔中的作用,進一步明確導師的學術權力和責任;加強對導師的遴選和培訓,不斷提高導師的政策水平和科學規范選拔人才的能力。復試過程要全程錄音錄像。
3.加強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是保證入學新生質量的重要工作環節。招生單位必須嚴格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認真做好考核工作,要將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作為復試工作的專項環節,強化對考生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要求。對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4.嚴肅處理作弊考生。對弄虛作假及考試違規、作弊考生,無論何時核查確定,一律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法規嚴肅處理。
(二)考生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
1.各招生單位應按照《2015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考生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以下簡稱“初試成績基本要求”),結合生源和招生計劃安排等情況,自主確定對復試考生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
除成績要求之外,還可以根據專業特點和培養需要提出進入復試的其他復試學術要求,但不得出臺歧視性規定。
2.自劃線高校自主確定考生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
3.參加單獨考試考生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由招生單位依據教育部有關政策在保證生源質量的前提下自行確定。
(三)考生進入復試的其他要求
1.參加“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三支一扶計劃”(支農、支教、支醫和扶貧)、“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赴外漢語教師志愿者”等項目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考生和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退役后的考生,三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享受初試總分加10分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的政策。參加“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項目服務期滿、考核稱職以上的考生,三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初試總分加10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其中報考人文社科類專業研究生的,初試總分加15分。招生單位要對這類考生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進行認真核實。
2.在復試前,招生單位應對擬準予復試考生的居民身份證、學歷證書(以報名現場確認截止日期前所獲得的文憑為準)、學歷學籍認證報告、學生證等報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資格進行嚴格審查,對不符合教育部規定者,不予復試。對考生的學歷(學籍)等相關信息有疑問的,招生單位應要求考生本人在規定時間內提供權威機構出具的認證證明。
3.少數民族考生身份以報考時查驗的身份證為準,復試時不得更改。少數民族地區以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全國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簡表》為準。
4.對初試成績符合進入復試基本要求的同等學力考生,復試時須加試與報考專業相關的本科主干課程。加試科目不得與初試科目相同,其中筆試科目不少于兩門。對報考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旅游管理碩士、工程管理碩士、法律碩士(非法學)同等學力考生的復試要求和辦法,由各招生單位自行確定。
5.招生單位認為需要進一步考查時,可對考生再次進行復試。
(四)考生破格要求
1.對初試成績略低于“初試成績基本要求”,但專業科目成績特別優異或在科研創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現的考生,可允許其破格參加第一志愿報考單位的第一志愿專業復試。破格復試考生不得調劑。破格復試應優先考慮基礎學科、艱苦專業以及國家急需但生源相對不足的學科、專業。破格的分數幅度原則上應以5分為限,且總分與單科不得同時破格。
2.招生單位要明確公布破格復試的標準和程序,不能為了完成招生計劃或保護一志愿生源而破格復試。合格生源充足的招生專業一般不再破格復試;生源不足的單位應盡量調劑合格生源,不片面追求完成招生計劃。
3.各招生單位對擬破格復試的考生應如實填寫破格復試統計表,并于3月31日前報省招辦審核,經省招辦審核符合要求后,方可安排考生復試。
擬同意破格復試的考生名單必須在本單位網站公示。未經公示的破格考生不予錄取。
三、調劑要求
(一)對調劑考生的要求
1.調劑考生須符合招生簡章中規定的調入專業的報考條件。
2.初試成績符合第一志愿報考專業在我省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
3.調入專業與第一志愿報考專業相同或相近。
4.考生初試科目應與調入專業初試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統考科目原則上應相同。
5.第一志愿報考照顧專業(指體育學及體育碩士,中醫學、中西醫結合及醫學臨床碩士中的中醫類專業,工學照顧專業及工程碩士照顧專業,下同)的考生若調劑出本類照顧專業,其初試成績必須達到我省該照顧專業所在學科門類(類別)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第一志愿報考非照顧專業的考生若調入照顧專業,其初試成績必須符合我省對應的非照顧專業學科門類(類別)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體育學與體育碩士,中醫學、中西醫結合與醫學臨床碩士中的中醫類專業,工學照顧專業與工程碩士照顧專業之間互調按照顧專業內部調劑政策執行。
6.第一志愿報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會計、圖書情報、審計專業學位的考生可以相互調劑,但不得調入其他專業;其他專業的考生也不能調入該7個專業。第一志愿報考法律碩士(非法學)專業的考生不得調入其他專業,其他專業的考生也不得調入該專業。
7.報考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人才計劃的考生不得調劑到該計劃以外錄取;未報考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人才計劃的考生不得調劑為該計劃錄取。
8.參加單獨考試(含強軍計劃、援藏計劃)的考生不得調劑。
9.自劃線高校的校內調劑政策按上述要求自行確定。
(二)調劑工作要求
1.為方便考生調劑,各招生單位應及時開展復試工作,并公布復試結果,第一志愿考生的復試工作原則上應于4月1日前完成,并告知一志愿考生復試結果。
2.各招生單位應在研招網的“全國碩士生招生調劑服務系統”(以下簡稱調劑系統,使用方法見系統幫助文件)及時公布生源缺額信息及調劑要求,積極利用該系統為考生調劑提供服務。
3.調劑工作由招生單位研究生招生辦公室歸口管理并統一辦理相關手續。
4.招生單位接收所有調劑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單位調劑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單位內部調劑考生)必須通過調劑系統進行。未通過該系統調劑錄取的考生一律無效(各加分項目考生、享受少數民族政策考生可除外)。
四、錄取要求
(一)錄取工作基本要求
1.招生單位按照教育部和省招辦制定的錄取工作規定和要求,根據教育部當年下達的招生計劃,依據考生初試和復試成績,結合其平時學習成績、科研創新潛質、思想政治素質、品德考核以及身體健康狀況,確定擬錄取名單。錄取工作要依法保護殘疾考生的合法權益。
經考生本人確認的報考信息在錄取階段一律不作修改,對報考資格不符合規定者不予錄取。各招生單位不得將未通過或未完成學歷(學籍)審核的考生列入擬錄取名單公示或上報。
2.省招辦在復試錄取過程中負責檢查招生單位執行政策和完成計劃情況,檢查審核擬錄取名單以及監督處理有關問題。對省招辦就復試、錄取工作提出的意見,招生單位必須進行復議,并寫出書面報告。
(二)招生計劃的執行
1.各招生單位錄取人數不得超過本單位招生計劃。
2.學術型招生計劃可調整到專業學位專業使用,但專業學位招生計劃不得調整到學術型專業使用。
3.單獨考試錄取人數不得超過教育部下達的單獨考試招生限額,且錄取的學科門類比例要符合有關要求。
4.擬保留入學資格的考生均納入招生單位當年的招生計劃。
5.任何招生單位不得在招生計劃之外對考生承諾預錄取。
五、招生錄取信息公開要求
招生單位要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當前政府信息公開重點工作安排的通知》(國辦發〔2013〕73號)和《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教學函〔2013〕9號)要求,進一步健全研究生招生錄取信息公開機制,確保研究生招生錄取工作規范透明,增強招生錄取工作公信力。
各招生單位對于應公開的招生錄取信息,要嚴格按照規定準確、規范、充分、及時予以公開,并按照“誰公開、誰把關”,“誰公開、誰解釋”的原則,做好對所公開信息的審核把關和解釋說明工作;充分利用教育部“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平臺”(以下簡稱“研招信息公開平臺”)切實開展碩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工作。
(一)招生計劃公開。各招生單位應根據教育部下達的年度招生計劃編制分專業計劃,并在本單位網站公布。
(二)復試錄取辦法公開。各招生單位要在本單位網站提前向社會公開復試錄取辦法和各院系實施細則。復試錄取辦法中應明確考生進入復試的初試成績和其他業務要求以及復試、調劑、錄取等各環節具體規定,特別要明確破格復試條件和程序。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復試錄取規定一律無效。
(三)復試考生名單公開。各招生單位要在本單位網站公布進入復試考生的姓名、考生編號、初試各科成績等信息,對破格復試、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人才計劃等專項計劃、享受初試加分或照顧政策考生的相關情況應進行說明。
(四)錄取信息公示與公開。各招生單位要在本單位網站公示各專業擬錄取考生名單,名單應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編號、初試成績、復試成績、總成績等信息,并應對破格復試、專項計劃、享受初試加分或照顧政策的擬錄取考生進行說明。擬錄取名單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名單不得修改;名單如有變動,須對變動部分做出說明,并對變動內容另行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后,各招生單位應通過“研招信息公開平臺”將擬錄取名單報省招辦進行政策審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備案。最終錄取名單及新生學籍注冊均以“研招信息公開平臺”備案信息為準。未經招生單位公示及“研招信息公開平臺”備案的考生不得錄取。
(五)咨詢及申訴渠道公開。各招生單位要在本單位網站公布咨詢及申訴渠道(含部門、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和通訊地址等),并保證相關渠道暢通。
(六)招生單位對于其他按規定應予公開的招生錄取信息也要及時主動予以公開。
六、加強領導,嚴格管理
各招生單位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規范管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招生錄取工作有序進行。
(一)各招生單位要成立由主要領導牽頭的復試錄取工作領導小組,加大對招生錄取工作的統籌協調力度。
(二)進一步加強制度建設和管理工作。各招生單位要進一步完善復試錄取工作制度和程序,健全導師集體決策和監督機制,規范復試工作人員的工作行為。要切實抓好人員管理,遴選責任心強、學術水平高、品行端正的人員參與復試工作,并加強對復試導師的培訓,使導師了解政策、熟悉規則、掌握方法,保證人才選拔質量。要嚴肅招生紀律,堅決抵制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風,切實維護廣大考生的合法權益,維護復試錄取工作的權威性和嚴肅性。要保證復試錄取工作每個環節責任到人,對違反招生工作紀律的,要及時發現、堅決糾正、嚴肅處理。
(三)加強監督檢查。各招生單位要認真落實《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4年碩士學位研究生招生考試執法監察工作的通知》(教監廳〔2013〕2號)要求,加強復試錄取巡視監督。省招辦也將對招生單位的復試和錄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要及時調查處理考生的投訴和舉報,對于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等招生違規事件,一律按規定嚴肅處理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切實維護廣大考生合法權益和招生錄取公平公正。
陜西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
2015年3月17日
點擊下載:2015年碩士研究生統考線下考生破格復試統計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