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研究生獎助政策體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關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的意見》(財教[2013]19號),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教育廳《關于印發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湘財教[2014]29號)及《湖南科技大學研究生教育改革實施方案》(科大黨發[2013]30號)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獎勵應貫徹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方針,獲獎情況記入研究生學籍檔案;評獎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寧缺毋濫的原則。
第三條 研究生獎助項目包括研究生優秀個人獎勵、優秀學位論文獎、研究生獎學金、助學金與特殊困難補助等;研究生獎助項目由學校預算經費,研究生工作部組織實施。
第二章 校級研究生優秀個人獎勵
第四條 校級研究生優秀個人獎勵設研究生校長獎、優秀研究生、優秀研究生干部、優秀畢業生等。
第五條 評選基本條件
一、愛黨、愛國、愛校,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按時報到注冊學習;積極參加學校、學院和學位點組織的各類教學、科研、實踐等活動;關心集體,團結協作;品行高尚,身心健康。
二、按時完成各培養環節,學位課程考試成績平均在80分以上,其它課程和環節考核合格,無重修記錄。
三、誠實守信,無考試作弊和學術不端行為。
第六條 校長獎評選條件以下七款中,必須符合第一款或第二款中的任意一款;博士研究生符合其中三款以上,碩士研究生符合其中二款以上:
一、博士研究生在本人從事的學科領域內,以湖南科技大學為第一署名單位、本人為第一作者,在本學科領域的SCI、EI、SSCI、A&HCI源期刊或國內核心期刊(CSCD或CSSCI核心庫期刊)上發表論文不少于3篇(含錄用),其中至少1篇為本學科認定的重要期刊。
碩士研究生在本人從事的學科領域內,以湖南科技大學為第一署名單位、本人為第一作者,在本學科領域的CSCD、CSSCI核心期刊或國外知名學術期刊發表學術論文不少于2篇(或第一作者發表1篇,第二作者發表不少于2篇)(含錄用);或本人藝術作品公開發表或被推選到省級以上美展中展出1次以上(有證書)。
二、博士研究生作為主要發明人(排名前二),獲得本校為第一權益人的兩項國家知識產權授權;或國家知識產權申請被受理3項以上;或獲國家科技、人文社科成果獎排前八名;或獲省級科技、人文社科成果獎排前五名。
碩士研究生作為主要發明人(排名前二),獲得本校為第一權益人的國家知識產權授權;或國家知識產權申請被受理2項以上;或獲國家科技、人文社科成果獎排前十名;或獲省級科技、人文社科成果獎排前八名。
三、有論文在校級研究生學術論壇錄用,且有論文在省級研究生論壇中獲優秀論文獎。
四、參加挑戰杯、研究生數學建模及其他學校統一組織的研究生科技競賽活動,獲省級及以上獎勵;或作為骨干(或個人)參加學校組織的研究生文體競賽中獲國家級競賽前八名;或獲省級競賽前三名。
五、投身地方經濟建設,作為前三名完成人,其調研報告、提案建議被縣級以上政府部門采納或相關工作被市級以上黨政報刊報道;或技術開發成果經應用產生良好經濟社會效益(附應用單位證明)。
六、作為法人,依法組織創辦企業并帶領在校研究生一起進行創業實踐。
七、在本職崗位工作中或在幫助研究生同學就業與實踐方面做出突出成績。
第七條 優秀研究生評選條件
一、學習成績優良。
二、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在學生中有良好影響。
三、在學術、科技創新或應用實踐中取得好的成績或幫助我校學生就業與實踐方面做出突出成績。
第八條 優秀研究生干部評選條件
一、擔任研究生干部一年以上。
二、積極參加、組織各項活動,有團結協作精神。
三、工作能力強,能以身作則,工作成績突出。
第九條 優秀畢業生評選條件(至少符合以下一至六款中任一條款)
一、博士研究生在讀期間至少須在本學科領域的SCI、EI、SSCI、A&HCI源期刊或國內核心期刊(CSCD或CSSCI核心庫期刊)上發表論文3篇以上(含錄用)。
二、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在讀期間發表學術論文或藝術作品2篇及以上。
三、非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在讀期間在社會活動和本職工作中有突出的先進事跡,受到過國家或地方政府的表彰或其他獎勵。
四、在校期間獲得校級及以上優秀個人獎勵。
五、獲得本校為第一權益人的國家知識產權授權;或國家知識產權申請被受理;或在應用實踐中取得良好的社會和經濟效益。
六、獲得省、部級以上(含省、部級)各類比賽或競賽(包括集體項目)及學術科技成果獎勵。
第十條 評獎時間研究生校長獎在每年四月評選;優秀研究生、優秀研究生干部在每年十月評選;優秀畢業生在每年十二月評選。
第十一條 評獎程序
一、本人申請。
二、學院組織初評、公示,初評結果上報。
三、研究生工作部(院)組織評審、公示。
四、學校審批。
第十二條 評獎比例及獎勵金額

第三章 市級以上研究生優秀個人獎勵
第十三條 市級以上研究生優秀個人獎勵原則上從對應的校級獎獲得者中推薦,由研究生工作部組織評審。
第十四條 對獲得獎勵的研究生,學校再獎勵600元 。
第四章 優秀學位論文獎
第十五條 校級優秀博士學位論文的評選條件按照《湖南科技大學博士研究生培養管理暫行規定》有關條款執行;校級優秀碩士學位論文的評選條件按照《湖南科技大學研究生教育創新計劃項目管理辦法(暫行)》有關條款執行。
第十六條 省級優秀博士學位論文和省級優秀碩士學位論文的推薦按照上級文件要求執行。
第十七條 優秀博士學位論文作者獎勵
一、省級優秀博士學位論文,給予作者配套獎勵5000元。
二、學校優秀博士學位論文,頒發證書并獎勵2000元。
第十八條 優秀碩士學位論文作者獎勵
一、省級優秀碩士學位論文,給予作者配套獎勵1000元。
二、全國專業學位指導委員會評選的優秀專業碩士學位論文,給予作者配套獎勵800元。
三、學校優秀碩士學位論文,頒發證書并獎勵1000元。
第五章 研究生獎學金
第一節 國家獎學金第十九條 國家獎學金按教育部、財政部《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教財[2014]1號)執行。
第二節 學業獎學金第二十條 學業獎學金用于對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中國籍研究生的獎勵,適用于2014年秋季及以后注冊入學的研究生。
第二十一條 評選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品學兼優。
四、積極參與科學研究和社會實踐。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在讀期間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者,取消當年參評資格:
一、有學位課程考試成績未達到70分。
二、一學期累計曠課達到30學時。
三、因考試作弊、學術不端和偷盜等受到記過及更嚴厲處分。
四、從事違法活動,受到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及以上更嚴厲處理。
第二十三條 評選時間學業獎學金在每年十月評選。
第二十四條 評審程序
一、學院成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組織初評,初評結果公示、報研究生工作部。
二、學校成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對初評結果進行審核,評審結果公示。
三、學校審批。
第三節 獎學金標準及比例
第二十五條 獎學金標準及比例

第四節 社會獎學金
第二十六條 社會獎學金
一、獎勵對象:按社會獎學金章程執行。
二、獎勵金額:按社會獎學金章程執行。
第六章 國家助學金
將原有研究生普通獎學金調整為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用于補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二十七條 資助對象
一、國家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中國籍研究生。
二、無固定工資收入,且人事檔案調入研究生院的研究生。
第二十八條 資助標準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2000元,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按月發放。資助金額可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進行調整。
第二十九條 資助管理
一、研究生在學制期限內,由于個人原因辦理保留學籍或休學等學籍異動手續的,停止發放國家助學金;待其恢復學籍并按要求交納學費后再進行發放。
二、超過規定學制年限的延期畢業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國家助學金。
三、加強研究生助學金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并自覺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全校師生和社會各界監督檢查。
第七章 研究生“三助”崗位
第三十條 研究生“三助”崗位分為“助研”、“助教”及“助管”三類,簡稱“三助”。
“三助”是培養研究生應用實踐能力和綜合素質的重要措施,受聘研究生應按要求認真完成好崗位工作,加強自身的職業訓練。
一、“助研”經費從導師或導師組相關科研項目中支出,研究生“助教”、“助管” 由學校預算經費。
二、“助研”崗位聘任時間由導師確定,“助教”崗位在每學期13周組織競聘,“助管”崗位在每年三月組織競聘。
第三十一條 “助研” 崗位
一、研究生應結合學位論文選題參加導師或導師組承擔的科研項目的研究工作。導師或導師組根據研究生完成科研的工作量和創新成績,提供一定的“助研”津貼。
二、學院將《研究生“助研”名單及津貼匯總表》報研究生工作部。
三、有“助研”任務的研究生,經導師同意可同時申請一個其他“三助”崗位。
第三十二條 “助教”崗位
一、崗位職責
1.按時批改所助課程的作業、實驗或調查報告,并將批改情況及時反饋給主講教師。
2.根據主講教師的安排,進行輔導答疑,每門課程每學期不得少于兩次。
3.根據主講教師的安排,完成所助課程實驗教學的指導工作。
4.積極主動了解所助課程的教學進程,加強與學生的交流,及時向主講教師反饋學生的意見、要求及學習情況,服從主講教師其它與教學有關的安排。
5.研究生助教原則上不能批閱試卷,如果確實需要其批閱試卷的,由主講教師向教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報分管教學的院領導簽字同意,且主講教師必須嚴格管理,確保試卷批閱的質量,如果試卷批閱出現問題,由主講教師承擔全部責任。
二、競聘條件
1.全日制二、三年級研究生。
2.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遵紀守法,能為人師表,責任心強;3.學業成績優秀,所學專業或研究方向與所助課程的專業性質相近。
4.具備履行崗位職責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身體條件。
5.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經濟困難的研究生。
6.近一年受院級通報批評及以上處分、未按時報到注冊的研究生原則上不能參與崗位競聘。
三、聘任程序
1.各學院選擇基礎課、公共課、主干課課程若干門,報研究生院。
2.研究生院與教務處協商確定并發布“助教”課程。
3.本人申請、導師推薦。學院組織初評,初評結果公示、上報。
4.研究生工作部審核、審核結果公布。
四、崗位考核
1.“助教”工作任務完成后,由學院組織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報研究生工作部(院)。
2.“助教”崗位考核主要應聽取所助課程學生和主講教師意見,考核崗位職責的履行情況。
五、崗位津貼“助教”崗位津貼根據課時和助課質量確定酬金標準,在助課任務完成后,由學校財務統一發放。
第三十三條“助管”崗位一、競聘條件
1.有較強的敬業精神和團結合作精神,責任心強。
2.學習成績良好,具備受聘崗位的業務能力。
3.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經濟困難的研究生。
4.近一年受院級通報批評及以上處分、未按時報到注冊的研究生原則上不能參與崗位競聘。
二、競聘程序
1.各學院公布“助管”崗位。
2.本人申請、導師推薦。學院組織初評,初評結果公示、上報。
3.研究生工作部審核、審核結果公布。
三、崗位考核:“助管”崗位考核由各學院組織,主要考核其工作態度、工作水平和工作成效。
四、崗位津貼
1.各學院和學校管理部門依據研究生工作部下發的《湖南科技大學研究生助管崗位經費分配表》和《研究生助管考核表》,確定各“助管”崗位津貼。將《研究生“助管”名單及津貼標準匯總表》報研究生工作部。
2. 研究生工作部審核《研究生“助管”名單及津貼標準匯總表》并報學校,由學校財務發放。
第八章 研究生個人特殊困難補助
第三十四條 研究生個人特殊困難補助用于解決全日制研究生在校學習期間生活上的臨時困難,經費從學校預算的研究生“三助”經費支出。
第三十五條 申請條件
一、因家庭經濟困難,缺少基本御寒過冬用品的研究生。
二、因家庭突發事件或本人急病住院出現臨時困難的研究生。
三、非本人故意,發生意外事件需進行資助的研究生。
第三十六條 申請、審批程序:
一、本人申請。
二、學院審核,初審結果公示;相關材料報研究生工作部。
三、研究生工作部審核,審核結果公示。
四、學校審批。
第三十七條 “綠色通道”制度。對經濟困難的新生,一律先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在核實情況后,依照國家助學貸款和學校有關政策予以資助。
第九章 其 他
第三十八條 研究生集體獎項參照《湖南科技大學學生獎勵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院(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湖南科技大學研究生獎助管理辦法(試行)》(科大政發[2011]4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