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職業活動中的道德與法律
一、職業生活中的道德規范
職業道德是指從事一定職業的人在職業活動中應當遵循的道德要求和行為準則。職業道德的基本要求是愛崗敬業、誠實守信、辦事公道、服務群眾、奉獻社會。
1.愛崗敬業。愛崗敬業,反映的是從業人員熱愛自己的工作崗位,敬重自己所從事的職業,勤奮努力,盡職盡責的道德操守。這是社會主義職業道德的最基本要求。“以辛勤勞動為榮,以好逸惡勞為恥”。這是社會對每個從業者的要求,更應當是每個從業者對自己的自覺約束。
2.誠實守信。誠實守信,既是做人的準則,也是對從業者的道德要求。即從業者在職業活動中應該誠實勞動,合法經營,信守承諾,講求信譽。
3.辦事公道。辦事公道,就是要求從業人員在職業活動中做到公平、公正,不謀私利,不徇私情,不以權損公,不以私害民,不假公濟私。
4.服務群眾。服務群眾,就是在職業活動中一切從群眾的利益出發,為群眾著想,為群眾辦事,為群眾提供高質量的服務。
5.奉獻社會。奉獻社會,就是要求從業人員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樹立奉獻社會的職業精神,并通過兢兢業業的工作,自覺為社會和他人作貢獻,這是社會主義職業道德中最高層次的要求,體現了社會主義職業道德的最高目標指向。愛崗敬業、誠實守信、辦事公道、服務群眾,都體現了奉獻社會的精神。
二、職業生活中的有關法律
職業生活中的法律是指從事一定職業的人在履行本職工作的過程中,必須遵循的本職業范圍內的法律規范,主要有四種法律構成。
1.勞動法
勞動法保護勞動者權利的宗旨首先體現在它的基本原則中。一是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兼顧用人單位利益相結合的原則。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勞動法的立法宗旨。二是按勞分配與公平救助相結合的原則。三是勞動者平等競爭與特殊勞動保護相結合的原則。勞動法在堅持勞動者平等競爭原則的同時,也注重對特殊勞動者的勞動保護,使他們真正與其它勞動者處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四是勞動行為自主與勞動標準制約相結合的原則。
2.就業促進法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就業促進法確立了“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就業方針。一是明確“勞動者自主擇業”,充分調動勞動者就業的主動性和能動性,促進他們發揮就業潛能和提高職業技能,依靠自身努力,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盡快實現就業。二是明確“市場調節就業”,充分發揮入力資源市場在促進就業中的基礎性作用。通過市場職業供求信息,引導勞動者合理流動和就業;通過用人單位自主用人和勞動者自主擇業,實現供求雙方相互選擇;通過市場工資價位信息,調節勞動力的供求。三是明確“政府促進就業”,充分發揮政府在促進就業中的重要職責,通過發展經濟和調整產業結構,實施積極就業政策,擴大就業機會;通過規范人力資源市場,維護公平就業;通過完善公共就業服務和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創造就業條件;通過提供就業援助,幫助困難群體就業;等等。
就業促進法不僅明確政府促進就業的職責,建立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而且形成了促進就業的政策支持體系,將經過實踐檢驗行之有效的積極的就業政策上升為法律規范,并按照促進就業的工作要求,規定了政策支持的法律內容。例如,實行有利于促進就業的產業政策、財政政策、稅收政策、金融政策,實行城鄉統籌、區域統籌、群體統籌的就業政策,實行有利于靈活就業的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實行就業援助制度和失業保險促進就業政策。此外,就業促進法還對維護公平就業,加強就業服務和管理,大力發展職業教育和開展職業培訓,實施就業援助等作出了明確昀規定。
3.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有: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此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之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勞動合同須經鑒證或公證的,自鑒證或公證之日超生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采用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無效的勞動合同自訂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勞動合同依法成立后,由于約定條件或法定事由發生變化可對合同的內容進行修正或補充。勞動合同訂立以后,尚未履行完畢之前,可以由雙方或一方當事人依法解除。
工會組織或職工代表可以依法與所在企業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達成書面協議,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一經訂立,即適用于企業全體勞動者,但是,集體合同不能代替勞動合同,勞動者個人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必須另訂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減少勞動糾紛,穩定、協調勞動關系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4.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確認勞動關系,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可依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處理。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首先,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勞動爭議,但協商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不愿協商的,可以申請調解。其次,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但調解也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任何一方不愿調解的,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調解原則也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再次,調解不成的,當事入一方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指縣、市、市轄區設立的裁處企業與職工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的組織機構。最后,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依法具有終局法律效力的裁決外,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大學生的擇業與創業
就業是民生之本。大學生的就業牽涉大學生本人和千家萬戶的利益,牽涉國家和社會的利益。每個大學生都要面臨就業的現實。正確認識當前我國的就業形勢,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和創業觀,堅定在艱苦中鍛煉、在實踐中成才的意志和信念,對于大學生順利走進職業生活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為了緩解就業壓力,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近年來國家采取了積極的就業政策,即確立了一勞動者自主就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就業方針,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千方百計增加就業,擴大就業規模,把促進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優先地位。
1.樹立正確的擇業觀與創業觀
擇業和創業雖然強凋發揮個人的主動性,但也不完全是個人隨心所欲、純粹由自己的興趣和意愿所決定的。職業是社會分工的結果,職業生活是社會生活的組成部分,個人的選擇必須和社會的需要結合起來。
第一,樹立崇高職業理想,重視人生價值實現。第二,服從社會需要,追求長遠利益。第三,打下堅實基礎,做好充分準備。擇業需要以自身的能力和素質為基礎。大學生要實現順利就業,就應當樹立獨立生活意識,克服消極依賴思想,充分利用大學的美好時光,努力學習科學文化知識,打牢專業基礎,鍛煉能力,提高素質,完善自我,機會總是垂青于有準備的人。一個人有了真才實學,就能夠適應多種崗位,更有利于自己的就業。
2.樹立正確的創業觀
自主擇業和主動創業是當今社會發展對大學生提出的客觀要求。第一,要有積極創業的思想準備。擇業是起點,創業是追求。第二,要有敢于創業的勇氣。創業艱苦磨難多。第三,要提高創業的能力。創業需要勇氣,但需要的是智勇,而不是蠻干。
3.在艱苦中鍛煉與在實踐中成才
大學生在對待職業的問題上,除了要樹立符合時代需要的擇業觀和創業觀外,還應當具有在艱苦中鍛煉,在實踐中成才的準備和抱負。
(1)在艱苦中鍛煉是成才的必要條件,當代大學生在擇業和創業過程中,要直面艱苦,在艱苦中成長。
(2)社會實踐是鍛造人才的熔爐。一個人能否成才,并不取決于個人的一廂情愿,關鍵是必須報個人成才的主觀愿望同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有機結合起來,自覺地適應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對于大學生來說,在實踐中成才的一條重要途徑是把自己的擇業和創業定位于到基層去、到農村去、到邊疆去、到祖國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