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我國憲法確立的基本原則和制度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
一、我國憲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則
1.憲法的基本特征
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自己鮮明的特征。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
(1)在內容上,憲法規定國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
(2)在效力上,憲法的法律效力最高。憲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既體現為憲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據,任何普通法律、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的原則和精神相違背,又體現為憲法是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全體公民必須遵循的最高行為準則。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憲法比其他法律更為嚴格。一方面,制定和修改憲法的機關,往往是依法特別成立的,而并非普通的立法機關。另一方面,通過、批準憲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嚴于普通法律。例如,我國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1/5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數通過,而普通法律則只需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我國憲法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一是確認和規范國家權力,規定國家權力的歸屬,規定國家權力的職責分工、權力行使的方式和程序;二是確認國家制度,憲法規定社會主義制度是國家的根本制度,規定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三是確認和規范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保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四是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所有法律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與憲法相抵觸的法律是無效的。
2.憲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黨的領導原則。憲法從法律上保證了中國共產黨在國家中的執政地位,體現了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意志。
第二,人民主權原則。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和核心。
第三,人權保障原則。以憲法和法律保障公民基本權利,是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發展的重要標志。憲法確認和保護的公民權利也就是人權保障在國家根本法中的體現。
第四,法治原則。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依法治國的根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同時國家的法律法規也應獲得普遍的服從。要推進國家各項工作法治化,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權威。任何組織和個人都要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一切違法行為都應受到法律的追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五,民主集中制原則。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國家權力統一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廣大人民的共同意志通過這種民主形式集中起來,并通過各種法定程序上升為國家意志。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央和地方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及其活動,遵循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二、我國的國家制度
國家制度是一個國家的統治階級通過憲法、法律規定的有關國家性質和國家形式方面的制度的總稱。我國的國家制度主要包括人民民主專政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和基本經濟制度等。
1.人民民主專政制度
人民民主專政是我國的國體。國體即國家性質,是國家的階級本質,是指社會各階級在國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國《憲法》第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民主專政是無產階級專政在中國具體歷史條件下的表現形式。
愛國統一戰線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保障。愛國統一戰線具體包括兩個范圍的聯盟:一是我國大陸范圍內,由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所組成的政治聯盟;二是廣泛地團結臺灣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僑胞,以擁護祖國統一為基礎的政治聯盟。目前我國愛國統一戰線的任務是: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實現祖國統一大業服務,為維護世界和平服務
2.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1)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們黨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的偉大創造,是近代以來中國社會發展的必然選擇,是中國共產黨帶領全國各族人民長期奮斗的重要成果,反映了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在實踐中顯示出強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優越性:
第一,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保障了人民當家作主。第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有利于調動人民群眾建設社會主義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第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保證了國家機關協調高效運轉。第四,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有利于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
(2)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政體的本質區別
第一,人民代表人會制度與西方資本主義國家議會制度有著本質區別。第二,人大與“一府兩院”的關系與西方國家機關的關系有著本質區別。第三,人大代表與西方議員有著本質區別。
3.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黨制度。中國社會主義政黨制度的特點是共產黨領導、多黨派合作,共產黨執政、多黨派參政。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有利于擴大各界人士有序的政治參與,拓寬社會利益表達渠道,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實現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4.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我國為解決民族問題,處理民族關系,實現民族平等、民族團結、各民族共同繁榮發展而建立的基本政治制度。實行民族區域自治,體現了國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數民族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權利的精神,體現了國家堅持實行各民族平等、民族團結、各民族共同繁榮發展的原則。
(1)我國采取的是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實行單一制,建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既是我國歷史發展的必然結果,也是我國民族狀況的必然要求,符合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2)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意義
第一,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體現了國家的集中統一和民族區域自治的正確結合,體現了全國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少數民族的特殊利益的正確結合。
第二,它可以保證少數民族當家作主,更好地管理本民族的內部事務。
第三,它可以促進少數民族地區盡快地發展,促進全國各民族的共同繁榮昌盛。
第四,它可以促進民族團結,保證國家的統一,有利于加強邊疆建設和鞏固國防,有利于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的主題,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
(3)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都是中央統一領導下的地方政權機關;民族區域自治必須以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是民族自治與區域自治的結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行使憲法規定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限行使自治權,根據本地方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政策。
5.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1)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是城鄉基層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管理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
(2)基層群眾自治是基層民主的主要實現形式,是人民當家作主最有效、最廣泛的途徑,其目的就是要把城鄉社區建設成為管理有序、服務完善、文明祥和的社會生活共同體。
(3)我國已經建立了農村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
6.基本經濟制度
基本經濟制度是指一國通過憲法和法律調整,以生產資料所有制為核心的各種基本經濟關系的規則、原則和政策的總和。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同時還規定:“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三、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公民是指具有一個國家的國籍,并根據該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我國《憲法》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公民的基本權利與基本義務共同反映和決定著公民在國家中的政治與法律地位,并構成普通法律規定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基礎與原則。
1.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
公民的基本權利也稱憲法權利,是指由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的、必不可少的權利。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平等權。平等權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權利,不受任何差別對待,要求國家給予同等保護的權利。它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公民實現其他權利的前提與基礎。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權利和自由。政治權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作為國家政治生活主體依法享有的參加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和自由,是國家為公民直接參與政治活動提供的基本保障。具體包括兩個方面
第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漫、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二,政治自由。政治自由主要是指公民表達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1】
真題回眸
【1】(BD,2010年第31題)政治權利與自由包括A.人身自由權B.選舉權和被選舉權C.宗教信仰自由D. 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
名師詳解
【解析】考點: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認知本題的關鍵在于明確題干中的要求是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漫、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二是政治自由。政治自由主要是指公民表達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故其正確選項為BD。至于選項A和C,屬于公民基本權利方面的其他權利,不合題干要求。
(3)宗教信仰自由。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一,其含義包括: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或者那種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一宗教中的這個教派或那個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信教現在不信教或者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
第二,《憲法》還規定: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依照憲法精神和相關法律規定,任何人都不得打著宗教信仰自由的旗號組織或參加邪教組織。
(4)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包括狹義和廣義兩方面。狹義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體不受非法侵犯,廣義的人身自由則還包括與狹義人身自由相關聯的人格尊嚴、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等與公民個人生活有關的權利和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具體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實際享受其他權利的前提,也是保持和發展公民個性的必要條件。
(5)監督權和取得國家賠償權。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我國《國家賠償法》對公民獲得國家賠償作出了具體規定。
(6)社會經濟權。社會經濟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經濟生活和物質利益方面的權利,是公民實現其他權利的物質基礎。主要包括:一是財產權,是指公民對其合法財產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權利。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二是勞動權,是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從事勞動并取得相應報酬的權利。同時,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三是休息權,是指勞動者為保護身體健康和提高勞動效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與制度而享有的休息和休養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四是物質幫助權,是公民因特定原因不能通過其他正當途徑獲得必要的物質生活手段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生活保障、享受社會福利的一種權利。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7)文化教育權。公民的文化教育權包括受教育權以及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的知識水平是國家科學技術和文化發展的基礎,公民接受教育是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前提條件。受教育既是權利也是義務。我國《憲法》還規定,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8)特定主體權利。我國《憲法》除對公民所應普遍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作出明確規定外,還對特定主體設置專條,給予特定保護。憲法中的這些特定主體具體是指婦女、離退休人員、軍烈屬、母親、兒童、老人、青少年、華僑等。
2.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公民的基本義務也稱憲法義務,是指由憲法規定的公民必須遵守和應盡的根本責任。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主要有:第一,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第二,遵守憲法和法律。第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這意味著每一個公民都要樹立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高于一切的觀念,同一切損害祖國利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進行斗爭。第四,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第五,依法納稅。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納稅以公民自覺性為基礎,但又帶有強制性,所有納稅單位和個人,都應自覺履行納稅義務。其他義務。除上述義務外,我國《憲法》還規定,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