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法碩知識點:法律作用的局限性
[摘要] 法只是眾多社會調整手段中的一種,而不是唯一的。
一、法律調整的范圍是有限的
法只是眾多社會調整手段中的一種,而不是唯一的。法是調整社會關系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唯一手段。國家用以調整社會關系的手段,除法律外,還有經濟、政治、行政、思想道德、政策、紀律、習俗、輿論等多種手段。法在社會生活調整中具有主導地位,但是并非所有的問題都可以適用法律。很多社會關系需要由法和其他手段并行調整,在對有些社會關系的調整中,法只能起到輔助作用;而對有些社會關系而言,法并不是有效的調整手段,比如人們的思想、信仰或私生活方面,就不宜采取法律手段加以調控。
二、法的特性與社會生活的現實之間存在著矛盾
作為一種規范,法必然具有抽象性、穩定性等特征,而現實生活中的問題卻是具體的、千姿百態和不斷變化的。想制定出包羅萬象、永久適用的法律只是一個幻想。另外,法還具有保守性,它總是落后于現實生活的變化,而立法者認識能力上的局限性也會使法律存在著某種不合理、不科學的地方。
三、法的制定和實施受人的因素的制約
“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如果沒有高素質的立法者,就不可能有良好的法律。即使是制定得很好的法律,也需要合適的人正確地執行和適用,才能真正發揮其作用。如果沒有具備良好法律素質和職業道德的專業隊伍,法律再好,其作用也是難以發揮的。另外,法律的實施還需要絕大多數社會成員的支持,如果他們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識,缺乏自覺遵守法律的思想道德風尚和習慣,法律也不可能有效地實施。
四、法的實施受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因素的制約
法總是十分依賴其外部條件,其作用總是容易受到社會因素的制約。主要因素有經濟體制、政治體制、執法機關的工作狀況、各級領導干部及普通公民的法律觀、傳統法律文化,等等。
總之,在認識法的作用的時候,我們應該樹立正確的態度,一方面要反對法律萬能論,另一方面也要反對法律虛無主義、法律無用論。只有全面地認識法的作用的多樣性、復雜性,才能真正推進法治事業,推進社會的法治化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