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教授、博導,居然借學生名義斂財、欺凌學生、威脅學生、辱罵師生……這不僅敗壞了個人在學生心中的形象,損害了母校在校友心中的信任,而且給所在單位電子科技大學的社會形象和聲譽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帶來了負面影響。及時給予停止上課、停止招收研究生、調離專任教師崗位的處理,無疑是挽救損失和收拾師德的第一步,后續還要根據調查出來的情況進一步給予嚴厲的處罰。
一直以來,在人們心中,大學的碩士生導師、博士生導師,是德才兼備的高級知識分子,享有極高的社會地位和榮譽,很受人們和學生的尊敬。但近年來,現實一次又一次的告訴我們,一些大學導師早已是劣跡斑斑,研究生淪為大學導師的廉價勞動力早已不是新聞,更不要說少數大學導師晚上變身禽獸性侵弟子、誘奸女學生。比如,廈門大學人文學院特聘教授、考古學與博物館學專業博導吳春明就曾長期猥褻誘奸女學生。
導師劣跡斑斑,毫無師德可言,固然與少數導師個人的德行敗壞有很大關系。但是,高校頻頻出現“劣跡導師”,歸根結底這與高校領導腐敗、官員腐敗情況一樣,都是權力過大惹的禍,壓得所帶的碩士生、博士生不敢說半個不字,只得任由導師為所欲為。
在研究生教育中,研究生能否參與到課題研究,導師說了算,特別是研究生畢業論文從開題報告到論文答辯,每一個環節,導師個人都可以獨立裁定。這就決定了如果研究生得罪了導師,跟導師關系不好的話,那么導致可能不安排研究生參與任何的課題研究,甚者論文通不過,直接影響畢業,徹底失去了讀研基本意義和價值。正是在這種壓力之下,逼得研究生只得聽命于導師,服從和滿足導師提出的一切要求,包括違法違規、不合理的要求。
可見,要鏟除高校中的“劣跡”導師,就必須限制和削弱導師的權力。首先,本著師生雙向選擇的原則,打破“導師終身制”,賦予研究生自由更換導師權,方便研究生換導師。只要研究生不滿意導師,就可以換導師;同樣,導師不滿意研究生,也可以不再帶。其次,暢通研究生申訴、維權機制。只要研究生對導師提出投訴、申訴的,或者研究生與導師產生矛盾的,校方應當指定臨時導師,避免研究生學業的中斷。只要雙方同意,臨時導師可轉為正式導師。再者,導師負責制改為集體負責制,削弱導師在研究生個人前途上的決定權。導師只負責指導,有關學生前途命運的各項程序,比如考核、報考博士,就業推薦,由集體決定,只要學院或者學校同意即可,不再需要導師簽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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