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博士不服學位被撤起訴北大
[摘要] 因為在《國際新聞界》上發表了一篇學術論文,去年8月被這家新聞傳播類知名學 術期刊公告系抄襲之作,2013年獲得博士學位的于艷茹一夜之間被推上輿論的風口浪尖,從那時起,她一直在為保住自己的博士學位做說明,做申訴,今年1 月,她的博士學位被北京大學撤銷。于艷茹不服,將母校起訴到法院,要求判令撤銷北大《關于撤銷于艷茹博士學位的決定》,并恢復她的博士學位證書的法律效 力。14日上午,北京海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目前,法庭正在進行法庭調查,舉證質證。
上午9點半,庭審開始,合議庭首先要求被告北京大學首先對涉案行政行為進行闡述。北大代理人說,2015年1月9日,被告作出校學位 (2015)1號《關于撤銷于艷茹 博士學位的決定》,內容是“于艷茹系我校歷史系2008級博士研究生,2013年7月獲得博士學位。經查實,其在校期間發表的學術論文《1775年法國大 眾新聞業的“投石黨運動”》存在嚴重抄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建設的意 見》、《北京大學研究生學術基本規范》等規定,經2015年1月9日第118次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批準,決定撤銷于艷茹博士學位,收回學位證書。”
原告于艷茹表示,她在1月14日收到了這份決定書。原告請求法院判令撤銷北京大學作出的“撤銷決定”,并判令恢復于艷茹博士學位證書的法律效力。
在陳述訴訟理由時,原告方強調,北大撤銷她博士學位的決定書在實體上超越職權,北大適用的《學位條例》中沒有授權高校,可以根據博士學位論文之 外的論文涉嫌抄襲而撤銷博士學位。而北大并未發現她的博士學位論文存在“舞弊作偽”情況。原告方表示,那篇文章發表于畢業之后,而非在校期間,所以北大無 權因那篇文章處理我,乃至撤銷她的學位。這篇文章與學位無關,盡管我將它列為學位申請材料,但它并不是必要條件,甚至不是有效條件。
于艷茹還在起訴書中指出,涉案決定所適用的《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建設的意見》和《北京大學研究生學術 基本規范》均不屬于法律法規或規章,不能作為撤銷學位的法律依據。她還認為北大的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她指出,畢業前曾寫了兩封電子郵件,告知雜志社,如果在2013年下半年發稿,署名單位需要改成未來工作單位,雜志社沒有改,也沒有告知她。
于艷茹還認為,北大決定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決定的整個過程中,始終未讓她自己查閱相關信息、未讓她申辯、未告知救濟途徑和期限,侵犯了她的知情權、申辯權和救濟權。且在這個決定送達本人和正式生效前,北大便通過媒體予以新聞報道,屬于違法。
被告北大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17條規定,學位授予單位對于已經授予的學位,如發現有舞弊作偽等嚴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情況,經學 位評定委員會復議,可以撤銷。北大作出撤銷原告學位的決定完全符合相關規定,北大調查認為,盡管文章是2013年7月發表的,但是是原告在校期 間,2013年1月向《國際新聞界》投了涉案論文,擬刊發時間是當年3月。被告認為,原告的涉案論文抄襲內容已經超過了引用的界限,屬于舞弊作偽、學術不 端的行為。如果為這種行為插上學位的翅膀,是對社會和個人不負責任的。
被告方向法庭出示的證據中,包括原告所寫涉案論文,以及被抄襲論文的內容,證明抄襲內容超過50%,存在嚴重抄襲。而原告質證認為,在北大對原 告博士論文答辯資格審查的時候,涉案文章雖然填在表格中,但因為當時沒有發表,也沒有提交待刊文章接收函,所以沒有作為資格審查的有效論文,也就是說原告 通過論文答辯資格,全票通過論文答辯,獲得博士學位,與涉案論文沒有關系。原告認為,授予學位的時候,沒有依據涉案文章,撤銷的時候,就不應該依據不相關 的論文撤銷。而北京大學代理人強調,于艷茹在讀期間不但有學術作偽的行為,而且使用了這個成果。即使她沒有把這篇論文作為申請學位論文提交,只要在讀期 間,發生了舞弊作偽行為,北京大學也有權作出處理。
原告質證時還認為,原告引用的是已經過了著作權保護期限,屬于自由使用的文章,原告本人不認為論文是抄襲的,原告有自己的觀點,從來沒承認過抄 襲。原告還指出,原告的導師曾經有三份書面意見提交給北大,認為學術論文基本符合論文規范,定性抄襲,撤銷學位,于情不公平,持同樣意見的還有多位專家, 而被告提交證據時沒有提交。原告認為,專家小組審查的原告博士論文是符合規范的,還有創新性,而被告撤銷原告學位,是沒有理由的從嚴從重,為了給輿論一個 交代。
被告提交的證據顯示,于艷茹事件給學校造成了負面影響,網絡的強烈影響,應該嚴厲處理,而原告認為,被告作出決定應該排除不相關的干擾。
相關會議記錄,證明曾經給原告申訴的機會,對她的申訴進行了受理。而于艷茹認為北大沒有給她申辯的機會。